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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只赔医保内医疗费 有悖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周信报交通热线共接到读者咨询电话14个,其中读者陈先生打来电话咨询,2006年9月份,陈先生的奥迪牌汽车撞伤一行人,交通队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司机陈先生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15000多元。由于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医疗费单据后,对陈先生说,有7000多元的费用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对于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为此,陈先生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并且是第一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应该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受害人的医疗费只有15000余元,没有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所以这些费用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来源:郭莹 北京娱乐信报

Posted @2007-6-30 22:38:15  阅读(1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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