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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追讨赌资被杀身亡 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作者: 魏建国 杨慧文    

    【案情】
    1999年6月25日,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0000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2007年8月3日,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万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胡某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其的死亡与其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认为,应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提供赌资而被张某杀害,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合乎自然规律的联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确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这就涉及到保险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对于近因原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判断责任看近因,决定赔偿看范围”这句俗语已成为保险实务中一种不言自明的法律思维。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的一项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它并不一定是损失发生时在空间和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实践中,引起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种情形。单一原因,是指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因即为近因。单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单一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是指保险标的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认定近因和保险责任,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则保险人应负全部的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不能区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可以协商赔付。二是多种原因相继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如果相继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范围的,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相继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中的前因属于责任免除且为近因,后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后因属于近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三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由于在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追讨赌资和被张某所杀两个原因相继发生导致。即胡某追讨赌资是前因,张某痛下杀机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生且前后衔接的。那么,胡某的死亡原因究竟是缘于追讨赌资的行为还是来自张某的犯罪行为,也即,哪个原因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就需要用近因原则来判断。而本案胡某追讨赌资时,张某如果没有产生杀人的动机,并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交付,就不会导致胡某身亡。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虽然给张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后因客观上提供了作案时机和条件,但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胡某追讨赌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也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的死亡后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相反,真正导致胡某死亡的近因则是作为后因的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近因原则已逐步成为我国保险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笔者在此也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适用,这不仅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趋势,使我们在处理保险纠纷时能做到有法有据可循,而且也有利于促使我国保险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Posted @ 2008-11-24 22:25:36  阅读( 17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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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龙畅,男,42岁,法学学士。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已执业律师15年。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建筑房地产、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劳动争议、执行、刑事、企业并购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案数二千多件,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十多起刑事上诉、申诉的辩护案件中,成功使被告人大幅度得到从轻改判,也有多起使被告人无罪释放的骄人成绩。所办的案件胜诉率极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熟悉保险事务。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法律进社区优秀律师、福田区优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保险事务、执行案件,精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上发表过30多篇论文。为人:诚实稳重,经验丰富,智足多谋,收费合理,严守秘密。 曾代理过原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的侄女张美满的民事纠纷案;游虹间谍犯罪案;福建金德啤酒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福建高院一审判决要赔偿3200多万元人民币给原告的情况下,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1000万元调解结案,且分10年支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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