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资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实现规模性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具有非控性、突发性和联动性等特征。如恐怖事件、飓风等巨灾事故的发生产生的高额赔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巨大的冲击力,巨灾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长期看又有一定的必然性。为此,可推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经验,运用信托模式促进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运作,通过资本市场增加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进一步增强承保能力,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得相对稳定。 信托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如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实际上还可以引入保险信用,为信托产品增信。保证保险是随着道德风险的频生而发展起来的,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开设信托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了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实现的保险保障,保障信托产品即时兑付。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死亡人的遗产、未成年人的财产、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破产或清算的财产的管理将成为一个紧迫问题。由此将使财富传承和管理的信托设计、管理信托、盲目信托等信托事务管理提上日程。可以开设作为司法履约保证保险品种的信托保证保险,保证经法院命令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受托人能够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信托财产出现损失,受托人应该承担损失。可以通过信托保险的合作促进跨代际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另外,信托与保险还可在国有财产、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险等方面共同开发产品,发掘有利于相互品种设计的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同时通过信托与保险的联盟打造适应国际化趋势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队伍,从而使信托、保险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