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合同纠纷
文/胡眉岩
工资卡上的3万余元钱,被人通过电话转账的形式全部划走,银行方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原告郭先生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存款。8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储蓄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返还全部存款及利息。2004年5月16日,原告郭先生拿着工资卡到银行取钱,却发现卡上的3万余元一分钱也没有了。郭急忙问银行怎么回事,银行方答复:“卡上的3万余元已被人通过电话转账的方式划走,建议立刻报警!”郭先生立即报警,警方受理此案后查明:04年5月2日到11日期间,有人分7次通过电话转账的方式,将郭先生的3万余元转到了遂宁殷某的卡上,并持伪造的卡将郭和殷的钱全部取走。郭先生感到很奇怪,自己从来没有要求办理电话转账业务,怎么会有人取走袭击的钱,他要求银行给个说法,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丢失的存款。
对此,银行认为,在不知道户主卡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别人不可能将款转走。而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成功转账,是由于户主对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管理不善,银行方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客户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银行提供的任何一项服务。虽然郭先生应对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保密,但银行没有与郭先生签约,就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及转账功能,使郭的卡除了在柜台上存取款外,多了一种被取走的渠道。如果没有这一渠道,就算别人知道卡号和密码,也不可能转走存款。郭先生的存款丢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