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他们夫妇一起到北京市南区邮电局某邮电所办理存款业务,商定刘先生在邮电所门外等候,由郭女士进入邮电所办理存款。郭女士进入邮电所后,将4000元现金和存折一起递给邮电所值班的业务员。当时该业务员边工作,边与其他工作人员聊天,注意力不集中,在接过存款和存折后,该业务员随即将存折退还给了郭女士,并且没有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手续给郭女士出具存款回执。由于郭女士夫妇在附近的服装市场经营服装批发贸易,业务繁忙,郭女士夫妇没有及时查看存折上是否有该次存款的记录,就离开了邮电所。
2007年10月2日,郭女士和刘先生准备再次存款时翻看存折,发现上面没有9月那次存款的记录。于是,郭女士夫妇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查看邮电所2007年9月25日至30日下午1点至4点时段的摄像头视频记录。但是,邮电所以及所属的邮电局均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配合派出所以及郭女士夫妇委托的律师的调查取证。
郭女士夫妇认为,由于邮电所内部管理不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责任心,在业务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的存款手续办理存款业务,导致其4000元现金被邮电所无偿占有,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郭女士夫妇将邮电所告上法院,要求其返回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作者:曹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