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46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孙某形成借款关系,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9月12日,被告李某受孙某委托向原告何某索要欠款,原告何某先后六次以支票和现金形式给付被告李某46000元,被告李某一直未给付孙某。2005年12月18日,孙某去世,原告何某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46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受案外人孙某的委托,于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9月12日,向原告何某收取46000元欠款,并已交付给案外人孙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案外人孙某因生意形成借款关系,其后,案外人孙某委托被告李某向原告收取欠款。原告何某于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9月12日分六次向被告李某交付46000元。2005年12月18日案外人孙某去世,原告何某认为被告未将46000元给付案外人孙某,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未将46000元给付案外人孙某,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作者:石婉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