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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证据不足依法驳回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46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孙某形成借款关系,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9月12日,被告李某受孙某委托向原告何某索要欠款,原告何某先后六次以支票和现金形式给付被告李某46000元,被告李某一直未给付孙某。2005年12月18日,孙某去世,原告何某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46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受案外人孙某的委托,于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9月12日,向原告何某收取46000元欠款,并已交付给案外人孙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案外人孙某因生意形成借款关系,其后,案外人孙某委托被告李某向原告收取欠款。原告何某于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9月12日分六次向被告李某交付46000元。2005年12月18日案外人孙某去世,原告何某认为被告未将46000元给付案外人孙某,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未将46000元给付案外人孙某,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作者:石婉苹 

Posted @2007-12-31 22:39:37  阅读(9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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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龙畅,男,40岁,法学学士。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已执业律师15年。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建筑房地产、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劳动争议、执行、刑事、企业并购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案数上千件,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十多起刑事上诉、申诉的辩护案件中,成功使被告人大幅度得到从轻改判,也有多起使被告人无罪释放的骄人成绩。所办的案件胜诉率极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熟悉保险事务。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法律进社区优秀律师、福田区优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保险事务、执行案件,精于公司常年顾问业务。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论文。为人:诚实稳重,经验丰富,智足多谋,收费合理,严守秘密。 曾代理过原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的侄女张美满的民事纠纷案;游虹间谍犯罪案;福建金德啤酒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福建高院一审判决要赔偿3200多万元人民币给原告的情况下,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1000万元调解结案,且分10年支付,为当事人挽回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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