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顺义区张镇吕布屯村经济合作社与陈德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陈德金于2001年1月1日起承包吕布屯村经济合作土地3.7亩,承包期为30年,前5年每年交承包款450元,以后每5年随国家政策变化进行调整;交款方式为上交款,每年的1月1日一次交清。合同签订后,吕布屯村经济合作社将约定土地交给陈德金经营。2003年下半年,中国联通通讯机站及走道占用陈德金承包土地0.87亩,故陈德金的承包土地面积变更为2.83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德金已交齐2004年之前的承包费,拖欠2005年承包费344元,2006年的承包费亦未交纳。2006年1月18日,吕布屯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陈德金2006年至2010年承包费,从2006年起每亩涨至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布屯村经济合作社和陈德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德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吕布屯村经济合作社缴纳2005年承包费 ,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的,故对2006年的承包费,吕布屯村经济合作社和陈德金应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对土地承包价格的影响,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在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吕布屯村经济合作社按单方确定的数额要求陈德金按每亩300元交纳2006年承包费交纳承包费,没有事实依据。作者:张红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