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眉岩
承诺为食品公司独家服务,不另外从事同类工作,食品公司为此向原告支付养老金30万元,原告得到该笔养老金后后居然自行开办个人独资食品厂,从事与被告相同的行业。10月25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陈良返还被告成都九寨食品公司支付的养老金30万元。陈良与成都九寨食品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合同约定“成都九寨食品公司聘请陈良为其技术人员,聘用期限为长期,原告只独家为被告服务,决不另外从事同类工作。”为解决陈良的后顾之忧,成都九寨食品公司按约定向陈良支付了30万元的费用,作为其养老金。05年,陈良未经许可,擅自成立个人独资的成都耗子洞食品厂,且陈良成立的企业与成都九寨食品公司属同类工作,被告食品公司于06年2月向邛崃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陈良向被告支付30万元养老金。原告陈良认为被告从05年11月起,就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资,且劳动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向被告支付养老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良与成都九寨食品公司依法签订了聘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聘用合同明确约定聘用期限为长期,原告陈良只为被告食品公司独家服务,决不另外从事同类工作等。原告在履约期间开办了与被告同类性质的成都耗子洞食品厂,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而擅自开办与被告同类性质的名称为成都耗子洞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养老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