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律师法律顾问网

                  深圳执行律师风险代理网      

15年资深律师经验  办理各种案件  胜诉率高
 保险律师顾问 > 劳动工伤 > 清洁工偏离工作地点被撞身亡 高新法院判决属于工伤

清洁工偏离工作地点被撞身亡 高新法院判决属于工伤

                                                                                                                                                               王 鑫 曲艺  

   近日,,一起因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地点遭遇车祸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驳回原告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请。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15日,尧舜环保公司环保工人唐某于工作时间内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被车撞身亡。事后,高新社保局认定唐某属于工伤。

    环保公司则认为,唐某的指定清扫地点是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而车祸发生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因此,唐某车祸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却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况且,交管部门也认定肇事车主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唐某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系环保公司职工,交通事故发生在从事本职工作时的工作时间内。同时,事故发生地虽非环保公司指定清扫地点,但仍属唐某的工作场所。因此,唐某符合工伤认定基本要素。

   法院另认为,唐某虽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属于过失,没有主观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依据《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六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唐某的过失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因此,法院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劳动法立法宗旨等角度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不宜太狭隘

    该案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张义就本案争议焦点——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等问题与笔者进行交流。

    张义认为,工伤认定时,应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范围、职工工作性质、报酬方式等方面出发,结合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综合考虑,理解上不能太狭隘,否则不利于伤亡职工的权益保护。

    工作时间,应为职工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括职工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只要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都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除非职工明知故犯用人单位特别规定的工作规程。

    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工作区域,不能局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

    工作原因,应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相关的原因,不能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

    此案中,职工的工作范围是某一路段。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联系工作时间、原因两个因素并结合伤亡人员的主观心理态度进行综合考虑:如果伤亡人员系在工作时间内从事本职工作,主观上也没有故意超出工作范围,则理应认定为符合工伤认定基本要素。

    基于此,法院认为,环保公司聘用唐某负责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并在从事本职工作。虽然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点,但仍属唐某的工作场所,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唐某在交通事故中虽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属过失行为,非主观故意,不属于蓄意违章,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Posted @2008-1-31 21:27:31  阅读(138)  评论(0)  
最新更新
  • 哪些高薪族面临失业危机
  • 白领收入低的九大原因
  • 金融危机下 哪些职业前景乐观?
  • 工伤保险获赔后意外伤害险是否可以兼得
  • 市场低迷 大券商率先裁减投行人员

  • 最新评论
    昵称验证码
    <内容请勿超出2000个字,快捷键:Ctrl+Enter>
    公司名片
    深圳保险律师法律顾问网(深圳执行律师风险代理网)
    所属行业:社会团体
    联系电话:0755-83466111(李龙畅律师)
    传真号码:0755-8357210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湖北大厦北区21楼
    公司网址http//szbxls.anyp.com
    电子邮件lilawyer.szzxw@tom.com
    经营范围: 公司上市,资产证券化,企业并购,风险投资。 法律顾问,重大执行案件等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如:购销、房地产、建筑施工、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劳动争议,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保险理赔,婚姻,私人律师,律师见证等。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提供财产担保。
    个人简介

    李龙畅
    李龙畅,男,40岁,法学学士。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已执业律师15年。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建筑房地产、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劳动争议、执行、刑事、企业并购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案数上千件,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十多起刑事上诉、申诉的辩护案件中,成功使被告人大幅度得到从轻改判,也有多起使被告人无罪释放的骄人成绩。所办的案件胜诉率极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熟悉保险事务。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法律进社区优秀律师、福田区优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保险事务、执行案件,精于公司常年顾问业务。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论文。为人:诚实稳重,经验丰富,智足多谋,收费合理,严守秘密。 曾代理过原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的侄女张美满的民事纠纷案;游虹间谍犯罪案;福建金德啤酒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福建高院一审判决要赔偿3200多万元人民币给原告的情况下,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1000万元调解结案,且分10年支付,为当事人挽回了200
    公司 深圳保险律师法律顾问网(深圳执行律师风险代理网)
    群组 szbxls
    个人首页 个人首页
    我的相册 我的相册
    给我留言 给我留言
    我的栏目
    *给我留言
    产品系列
    文章搜索
    聚合索引

    本网站版权:     深圳保险律师法律顾问网  (深圳执行律师风险代理网)             

               首席律师:     李龙畅         电话: 83466111    手机:13802563367     传真:0755-83572108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湖北大厦北区21楼          邮箱: lilawyer.szzxw@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