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儿子强强(化名)溺死在北京市怀柔区怀九河后,其父母以事发所在地某村村委会没有在河道两侧设置警示标志以及禁止游泳的标志为由,向其索赔21万余元。日前,怀柔法院审结此案,以原告无权向被告某村村委会主张权利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7年6月6日中午,强强相约几名同学到怀柔区某村玩耍。其间,强强到流经该村的怀九河一大水坑游泳时溺水死亡。
原告刘某、鲍某诉称,由于被告没有在河道两侧设置警示标志以及禁止游泳的标志,才使其儿子强强在被告负责管理和收益的河道中出现溺水死亡的后果,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误工费、住宿费和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3万余元。
被告辩称,怀九河虽流经其辖区,但其并非该河道流域的管理者,原告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经法院向相关水务部门调查查明,怀九河是天然形成的自然河流,虽然流经被告所在辖区,但是被告并无实际管理权。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鲍某的起诉。作者:韩小东 尤桂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