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7日,周先生与原告天福(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先生将位于清河小营的违章房屋租赁给天福夫妇居住。该房屋属于违章搭建,没有预留风斗安装口。2007年3月13日早,天福与妻子郑女士从福建来京在房屋内休息,郑女士将烧水壶放在炉上浇水。晚上,天福发觉妻子已经死亡。原告天福等人认为,周先生租赁给其的房屋没有所有权证,属自建违章房,同时不具备安全性,且没有预留安装排烟风斗,导致天福中毒、其妻子死亡的后果,所以周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要求周先生赔偿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天福作为成年人,应具有使用煤炉的生活常识,使用前对煤炉进行检查、清理,使用时正确操作,但天福、郑女士做水时将煤炉大圈拿掉,是导致双方煤气中毒的主要原因,对此天福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天福房屋内所使用煤气炉未安装风斗,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周先生虽然否认煤炉系其提供,但其将房屋出租给天福,且与天福签订有预防煤气事故责任书,应知晓天福租赁房屋内使用煤气炉的事实,其应定期对煤炉进行安全检查,而周先生未进行检查,故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对于损害后果亦应给予适当赔偿。故判定周先生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作者:郝蓬 秦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