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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煤气中毒死亡 丈夫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

   租房居住期间妻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丈夫认为房东提供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且没有预留风斗安装口,应承担主要责任。近日,海淀法院认定丈夫操作不正确是导致妻子煤气中毒的主要原因,房东只负次要责任。

    2006年7月17日,周先生与原告天福(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先生将位于清河小营的违章房屋租赁给天福夫妇居住。该房屋属于违章搭建,没有预留风斗安装口。2007年3月13日早,天福与妻子郑女士从福建来京在房屋内休息,郑女士将烧水壶放在炉上浇水。晚上,天福发觉妻子已经死亡。原告天福等人认为,周先生租赁给其的房屋没有所有权证,属自建违章房,同时不具备安全性,且没有预留安装排烟风斗,导致天福中毒、其妻子死亡的后果,所以周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要求周先生赔偿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天福作为成年人,应具有使用煤炉的生活常识,使用前对煤炉进行检查、清理,使用时正确操作,但天福、郑女士做水时将煤炉大圈拿掉,是导致双方煤气中毒的主要原因,对此天福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天福房屋内所使用煤气炉未安装风斗,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周先生虽然否认煤炉系其提供,但其将房屋出租给天福,且与天福签订有预防煤气事故责任书,应知晓天福租赁房屋内使用煤气炉的事实,其应定期对煤炉进行安全检查,而周先生未进行检查,故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对于损害后果亦应给予适当赔偿。故判定周先生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作者:郝蓬 秦芳芳

 

Posted @2007-12-31 22:49:25  阅读(1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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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龙畅,男,40岁,法学学士。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已执业律师15年。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建筑房地产、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劳动争议、执行、刑事、企业并购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案数上千件,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十多起刑事上诉、申诉的辩护案件中,成功使被告人大幅度得到从轻改判,也有多起使被告人无罪释放的骄人成绩。所办的案件胜诉率极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熟悉保险事务。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法律进社区优秀律师、福田区优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保险事务、执行案件,精于公司常年顾问业务。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论文。为人:诚实稳重,经验丰富,智足多谋,收费合理,严守秘密。 曾代理过原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的侄女张美满的民事纠纷案;游虹间谍犯罪案;福建金德啤酒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福建高院一审判决要赔偿3200多万元人民币给原告的情况下,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1000万元调解结案,且分10年支付,为当事人挽回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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