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民
孕妇柴静(化名)在遭遇车祸后,做了CT、X线、核磁共振等检查。因怕产生不良后果,柴静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庭审中,柴静要求客运公司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公司以未造成残疾为由拒绝给付。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判令肇事方赔偿柴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判令他们赔偿柴静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今年23岁的柴静是某供电公司的抄核员,平时工作繁忙,而且经常外出。事发当天,已有身孕的柴静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当她来到水上公园附近一个路口时,正遇司机张某驾驶的大客车行至此处。见柴静在前面,张某先按了几声喇叭,然后急忙踩刹车,但手忙脚乱之间,汽车的前部还是撞到了柴静的电动自行车,柴静重重地倒在了地上,车辆也严重受损。
事发后,柴静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她的伤势比较严重,不仅头部、胸部受伤,而且被摔成腰椎间盘突出,子宫直肠窝也出现积液。医生给柴静实施了药物治疗,以及CT、X射线、核磁共振等检查。医生当时告知柴静,这些检查不利于胎儿发育,并建议她终止妊娠。经仔细考虑之后,她决定将胎儿打掉。74天后,柴静终于出院。在住院期间,她自己花去医疗费5600余元,张某所在的客运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万余元。交管部门在事发后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柴静不负事故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柴静将肇事司机和其所在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客运公司赔偿柴静各项损失2.9万余元,扣除该公司为柴静垫付的1万余元医疗费,客运公司实际给付柴静1.8万余元。此外,法院还判令客运公司赔偿柴静营养费8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官表示,在治疗过程中,柴静终止妊娠,给其精神造成一定伤害,故判令客运公司赔偿柴静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律师说法
没造成残疾也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廉立在接受采访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是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柴静应属第三种方式。
柴静在被撞后做人流,肯定会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虽然没构成残疾,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还是应该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