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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升为83.66元

国家赔偿金标准提高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升为83.66元 最高法院赔偿办已书面通知全国法院执行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又有所增加。

    3月22日,国家统计局2007年第2号公告显示,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83.66元。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已就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这一标准执行。作者:记者 姬忠彪

Posted @2007-5-31 22:58:38  阅读(2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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