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7日,贾老太因患肺炎到医院就诊,医院让老人输液治疗并为其开具了输液处方。考虑到出诊便利的因素,贾老太的家人持医院开具的输液处方到老人住处附近的一所社区医院挂号,要求出诊为贾老太输液,社区医院收取了相关费用81元。6月18日,社区医院派护士出诊到贾老太住处为其输液,护士在查看并核对了贾老太提供的输液处方后,将磷霉素12克加入100毫升盐水中静滴。后贾老太感到身体不适。6月19日,社区医院派另一位护师到老人住处出诊,发现多了一个500毫升的液体,少了一个100毫升的液体。护师向社区站长汇报了情况,站长立即查看医嘱,随后打电话询问开具输液处方的医生,对方答复磷霉素的常规使用方法为12克加入500毫升盐水中。当天下午,社区医院将贾老太送到开具输液处方的医院检查,并为贾老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219元。贾老太自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及就医交通费,于6月28日出院。
贾老太认为,由于社区医院在输液时配液错误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医疗、营养、误工、交通、通信等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失给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区医院在为贾老太输液时,审查输液处方不仔细,配液发生误差,致使贾老太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故社区医院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社区医院的过失,造成贾老太精神上的痛苦,故社区医院应适当赔偿贾老太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000元。作者:曹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