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程民争
今天,一起因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为病人做肾切除手术而致残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70%,共赔偿原告方医疗费(包括续医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4.6 万元)、支付今年的续医费4.2万,并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上旬之内,被告向高支付下一年度的续医费4.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3日,原告高某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双流县某卫生院诊治,经诊断为双肾重度积水,双肾多发结石。17日,高到川大华西医院做肾盂造影检查,20日,高又到被告处被诊断为右肾多发结石,左输尿管中段结石,双肾重度积水,21日被告为高作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探查术。手术中医生认为高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切除右肾。高手术后16小时无尿,被告才将高转入省医院抢救治疗。
12月,原被告双方为此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4.6万元,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之后,高经法定规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每年血液透析所需医疗费约6万元人民币,并目前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血液透析时需一人护。且经成都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也认定,被告在高某术前存在双侧肾损害以及临床检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行右肾切除术,导致高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后果,此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不承担高继续治疗等费用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由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与高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由于存在原发疾病应自行承担损害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