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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一起侵犯股东知情权案 原告诉请一审获支持

                                                                                                                                                    王 鑫 曲 艺  

      一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侯某是某电器公司股东,他诉称,自己于1999年向公司投入资金及相关资产,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近年来更是发展迅速。然而,在市场占有额逐年提高的经营状况下,公司的利润及分红却大幅下降。本人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但公司却一直恶意拖延,侯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侵犯了其作为股东应有的知情权,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1999年至2005年六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账本和会议报告、销售和生产统计表、合同交易信息及凭证、公司股东会纪要、投资决议等资料。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但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事项,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

编  后

   成都高新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利能否正常行使,基本前提就是股东是否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新增了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的权利等内容。其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的规定,为广大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Posted @2008-1-31 21:10:49  阅读(1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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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龙畅,男,40岁,法学学士。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已执业律师15年。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建筑房地产、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劳动争议、执行、刑事、企业并购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案数上千件,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十多起刑事上诉、申诉的辩护案件中,成功使被告人大幅度得到从轻改判,也有多起使被告人无罪释放的骄人成绩。所办的案件胜诉率极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熟悉保险事务。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法律进社区优秀律师、福田区优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保险事务、执行案件,精于公司常年顾问业务。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论文。为人:诚实稳重,经验丰富,智足多谋,收费合理,严守秘密。 曾代理过原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的侄女张美满的民事纠纷案;游虹间谍犯罪案;福建金德啤酒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福建高院一审判决要赔偿3200多万元人民币给原告的情况下,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1000万元调解结案,且分10年支付,为当事人挽回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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