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鑫 曲 艺
一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侯某是某电器公司股东,他诉称,自己于1999年向公司投入资金及相关资产,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近年来更是发展迅速。然而,在市场占有额逐年提高的经营状况下,公司的利润及分红却大幅下降。本人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但公司却一直恶意拖延,侯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侵犯了其作为股东应有的知情权,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1999年至2005年六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账本和会议报告、销售和生产统计表、合同交易信息及凭证、公司股东会纪要、投资决议等资料。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但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事项,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
编 后
成都高新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利能否正常行使,基本前提就是股东是否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新增了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的权利等内容。其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的规定,为广大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