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审结一起因消费卡折扣引起的消费纠纷,对原告熊刚提出的要求被告成都德膳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能变更其贵宾金卡的折扣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熊刚于1997年获得被告德膳源公司北京烤鸭酒楼总府店贵宾金卡一张,载明在被告处用餐结帐可优惠八折,及被告保留对该卡修正及停止使用权。2004年12月,熊刚提起诉讼,称其于2003年7月去消费时被告知金卡8折优惠已变为8.5折,而此前其并未收到任何通知。请求判决被告不能将8折金卡变为8.5折或以上,并赔偿其相应损失。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消费过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审理中,原告又提交了其于2005年2月到德膳源公司持卡消费的发票。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德膳源公司在改变优惠折扣后应当在消费者持卡消费前告知消费者,但此案中熊刚在知道贵宾金卡的折扣已变更的情况下仍于2005年2月到被告处消费,是其自主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德膳源公司并未侵犯作为消费者熊刚的选择权。由于贵宾金卡载明的“本店保留此卡修正及停止使用权”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德膳源公司只要在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其承诺的内容,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