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冯璐
近日,一起因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拒绝将宣传、展示的配套附属设施载入合同内容而引发的要求退还定金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2005年5月初,原告顾某及家人前往由被告开发的楼盘准备购买住房,该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反映,将要出售的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顾某一家对此非常满意,就于5月10日,与被告欣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该楼盘一套建筑面积124.32平方米的房屋,并进一步约定5月17日下午3点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同时,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
5月16日,当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顾某要求在被告交付的格式合同中将配套设施的交付载入合同内容,却遭到断然被拒绝,最终因意见不统一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也无结果,房地产公司讲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定金1万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509元,共计20509元。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原告是在此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售房价格,由此可见,被告售房宣传资料对原告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并不过分。被告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责任在被告,应视为被告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案中,被告已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其中的1万元足已弥补原告其他损失509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双倍返还顾某定金1万元(即向顾交付2万元)。对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509元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