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原告许可,北京一珍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便把原告公司独立设计的美术作品用在自己生产的月饼的外包装盒上。于是,原告分别将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分别赔偿100万经济损失和50万的经济损失。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是专门从事产品包装设计、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07年9月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在被告北京一珍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月饼中发现,有两款月饼的外包装盒、外包装袋图案与原告分别于2006年1月12日、2007年1月12日独立完成设计并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完全一致,原告随即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2007年9月6日原告又在北京第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发现,其正在销售的月饼中,有一款月饼的外包装盒图案与原告分别于2006年1月12日独立完成设计并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完全一致,原告随即也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便擅用公司的美术作品作为月饼包装的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提出两被告分别赔偿100万和50万的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示:每年中秋过后,都会有著作权人因月饼盒包装图案侵权诉至法院并提出高额索赔。月饼销售商们在每年月饼热销的同时,应注意不要因为包装的知识产权问题导致月饼“后遗症”。
作者:尹亦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