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中法院查明并认定:1902年,曲焕章先生研制了“曲焕章万应百宝丹”。1938年,曲焕章先生病逝,其妻缪兰英女士成为“曲焕章万应百宝丹”的继承人。1955年,缪兰英女士将该“曲焕章万应百宝丹”的处方、配制工艺献给了国家,国家将其列为国家机密保密至今。1956年,经昆明市卫生局(56)医字159号文件批准,“曲焕章万应百宝丹”改名为“云南白药”。2000年8月21日,“云南白药”被云南白药公司注册为商标。2002年3月12日,“云南白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诉讼过程中,金碧国全研究所为证明其是云南白药正宗生产者,向法院提供了1947年“中华民国经济部”颁发的《执照》复印件,以此证明:李金碧于1947年就成立了“云南白药股份有限公司”,李金碧使用“云南白药”的称谓有历史依据。但因金碧国全研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均无原件,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且云南白药公司提出了异议,所以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曲焕章研制的“万应百宝丹”于1956年改名为“云南白药”,云南白药公司将该药品名称使用至今,并通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使“云南白药”成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云南白药”亦为云南白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云南白药”字样。
“云南白药”和“白药”是云南白药系列药品的特有商品名称,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益心阳口服液”的销售者在该药与“云南白药”并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在网站和报刊广告以及宣传册中通过“云南白药家族”、“云南白药的姐妹药”等言词使用“云南白药”进行虚假宣传,使药品购买者误认为是云南白药或云南白药相关药品,损害了云南白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文波

